中级农艺师职称评定条件

农艺师中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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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

博士研究生学历;

3.

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

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江苏省]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江苏省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正高农艺师评审条件?

① 农业中专可以评正高级农艺师吗

能啊!确切抄说是农业部的推袭广研究员,就看您的科技成果,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效益等。

不行,有一个年限。中专毕业,在事业单位农业局,1年后转正,至少3年评助理农艺师,5年后评农艺师,5年后评高级农艺师,5年后评推广研究员(就是你说得正高级农艺师),没有正高级农艺师称谓。至少20年左右,我的同事几乎都花了20年以上才评上了推广研究员,前提是顺利。当然你有特别贡献或中途又拿了其他学历和学位及另当别论。

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正高职称吗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正高级职称,也是农业系列的更高级别的技术职称(它的下面是高级农艺师)。

③ 农艺师相当行政什么级别

一、农艺师的定义:

农艺师是农业系统职称的一个级别,是指在农业方面回的技术掌握者,能答够促进农业的发展。

二、农艺师职称系列及评审部门:

农业系统职称分研究员(更高,由农业部评审),高级农艺师(副高,由各省农业高评委评审),农艺师(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农业中评委评审),助理农艺师(由各县农业初评委评审),农业技术员(由各县农业初评委评审校)。

三、职称对应行政级别:

正高1级对应副总理级,2级正部,3级副部,4级正厅;副高5级副厅,6级正县,7级副县;中级1级正科。

结论:农艺师(职称中级1级)相当于正科级待遇。

④ 高级农艺师是正高级职称吗

高级农艺师是副高级职称,而正高级一般写成“(正)高级农艺师”。一般来说这种叫法是“地方粮票”,而全国承认的一般叫研究员或推广研究员。

⑤ 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退休时工资待遇的区别

地域不同差异也不同 。

一、评聘条件不同

副高级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取得工程师(中级)职称满五年,在市级以上技术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等奖项一项以上。

二、折数不同

高工9折 ,教授95折或者是100% ,中级85折,或者8折 。而且高级职称工资基数高,差1000也有可能 。

三、养老金不同

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退休金领取的就会越多。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5)正高农艺师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正高职称主要包括: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及公证员等。

副高职称主要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审编、高级讲师、高级农艺师、副研究馆员、主任记者、二级律师及公证员等。

⑥ 高级农艺师怎么晋升正高级农经师

主要竞争还是靠自己能力吧能力。

⑦ 安徽省高级农艺师(正高)需要哪些材料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

之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作物优良品种,或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或参加当地1种主要作物规范化、模式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始研究与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0、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它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或主要参加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订和推广1种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

9、主持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 *** 。

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务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三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省、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与与不低于当地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主要分析 *** 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二)从事土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订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设被同级 *** 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 *** 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复混(合)肥料、精致有机肥、有机无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至少有1种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产登记许可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植保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发布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量、发生期预报准确率有三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可提高准确率5%以上,提前预报期3天有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订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当地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订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7、主持进行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 *** 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少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咒,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参与负责规划、实施3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10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50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40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1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15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8、在县以上范围内或5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 *** 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年增10%以上,蚕农增收15%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了2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四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之一作者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

(四)本人主要撰写的地市级本专业较高水平(五万字以上)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

农艺师职称

下边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的是通用的条件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而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又不同的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所以更好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农艺师评审条件之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江苏省农艺师职称评审;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 ***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 *** 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 *** 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 *** 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 *** 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之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第十条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参考资料:/link/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