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是谁
朱洪生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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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生 1957年10月生, *** 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畜牧师职称。曾到过日本和欧美等多个国家考察畜牧生产和农业职业教育。
历任江苏省农林厅畜牧局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农业信息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副处长、处长、人事处处长,2003年2月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曾到新加坡、美国参加农业院校领导干部培训班,到日本和欧洲等地考察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生产。
在省农林厅畜牧局工作期间,长期从事猪的育种工作。先后参加了国家"六五"攻关课题--"商品瘦肉型猪繁育体系及配套技术的研究"等多项课题的研究,获奖成果主要有:《猪统一供精》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之一);《商品瘦肉型猪繁育体系及配套技术的研究》获江苏省科委科技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之一);《江苏省商品瘦肉猪杂交组合试验》获江苏省农林科技进步二等奖(主持人之一);《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小规模大群体专业户适度规模养猪的研究与应用》获江苏省农林科技进步二等奖(之一完成人)。
省级以上杂志发表专业论文24篇。其中《关于发展专业户适度规模养猪的探讨》、《前伸后延是强化乡镇基层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浅析江苏省猪杂种优势利用的现状、潜力与发展思路》等五篇论文获得江苏省农林厅中青年论文竞赛之一名。主编了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系列培训丛书《养猪学》。1988年被破格晋升为畜牧师;1995年被破格晋升为高级畜牧师。1991年、1995年先后获得共青团江苏省委和省级机关工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2001年被省级机关工委评为"'爱岗敬业争奉献'先进个人"。
俞卫东 院长 党委副书记
俞卫东,1963年6月生, *** 党员,高级农艺师职称,1985年7月毕业于江苏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士学位。
1985年至1995年在江苏省农林厅科教处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副处长。1995年至2011年调至江苏省人民 *** 办公厅农村经济处工作,历任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1年10月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1990年7月至1991年2月,赴日本国大阪府农林技术中心研修农业信息及水稻栽培技术。多次赴欧、美、加及日本等国家进行农业考察交流活动。
在江苏省农林厅工作期间,长期从事农业科技推广与教育培训工作,并参加多项课题研究,先后获得国家农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江苏省 *** 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江苏省农林厅农业科技进步奖2项。在江苏省人民 *** 办公厅工作期间,长期从事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宏观管理与服务工作,多次参与我省有关“三农”方面的一些重大政策意见和文件的协调起草工作,参与了农村税费改革等农业农村重大改革的具体部署实施工作以及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俞禄生 副院长
俞禄生 1951年8月生, *** 党员,农业推广研究员,副教授职称。1977年毕业于江苏农学院农学专业,大学学历。曾到美国、日本、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考察草坪生产、农业职业教育和花卉生产经营。
历任农学教研室主任、教务科副科长、总务科科长、江苏星火草坪联合开发公司经理、园林科科长、副校长,2003年2月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是江苏花协草坪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江苏省三项工程观叶苗木引进和产业课题协作组首席专家。
先后主编了《农业科学试验与推广》、《园林绿化》和《园林苗圃》三本高职教材,参加了大学本科教材《草坪种植》的编写工作,参与了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的制定。发表了《China turf production》、《无土草毯的生产技术》、《草业的展望》等10多篇论文。取得了"可拆式种植钵"和"无土草坪毯"的专利。曾获"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农业先进科技工作者"、"镇江市劳动模范"、“江苏省农业科技推广标兵”等荣誉称号。
李振陆 副院长
李振陆,男,1960年7月生,教授职称, *** 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1982年开始从事农业职业教育工作,先后担任农学教研室主任、教务科副科长、校长助理、副校长,2003年2月起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1989年曾挂任句容市推广中心主任助理; 1995—1996年曾赴日本国福冈县农业综合试验场进行为期十个月的水稻育种技术研修;2000年曾到美国考察小麦生产;2004年、2006年先后两次到德国、法国、荷兰等西欧国家进行过农业职业教育考察;2006年参加教育厅组织的赴新加坡院校长培训。
现为2006—2010年教育部高职高专植物生产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江苏省职业教育农业类教科研中心组组长、江苏省农业职业院校专业教研活动指导组副组长、江苏农林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曾是江苏省“333”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主编教材主要有:《作物栽培》(一、二版)、《农作物生产技术》、《农业推广》、《植物生产综合实训教程》、《植物生产环境》(均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农业类职业专业入门》(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其中主编的《作物栽培》、《植物生产环境》为国家规划教材。
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开展创新教育 培养高素质人才》、《种植专业整体教改方案》、《高职高专评估专题研讨活动的实践与探索》、《江苏农林职业教育集团的运作机制与发展构想》、《关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建设目标定位的思考》等。
获奖成果主要有:2007年“产学研结合培养农林职业人才的创新实践”(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二主持人)、采用ISO9000标准实施教学质量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中国职教学会农专会第二届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之一主持人),2008年“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中国职教学会农专会第三届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之一主持人)、 “三年 *** 物生产技术专业课程改革实验研究”结题并获“十一五”期间农业职业教育科研课题一等奖(之一主持人),2003年主持的“能力教育体系”研究获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二等奖(之一主持人),2005年主持 *** 的“植物保护技术”课件获江苏省高校第二届“方正奥思杯”竞赛二等奖,所主持选育的日本种源品系“筑紫15选2”曾连续两年参加过江苏省中粳稻组区域试验。
王润贤 副书记、纪委书记
王润贤 1963 年 11 月生, *** 党员,副教授、高级农艺师职称。 1986 年毕业于安徽农学院茶业系茶学专业,本科学历。 1991 年曾赴日本鹿儿岛农业试验场进行为期一年的园艺研修。
历任茶叶教研室主任、教务党支部副书记、校纪委委员、园林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江宁校区管委会主任, 2006 年 12 月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长期担任《茶树病虫害防治学》、《茶树栽培学》、《基础日语》等课程的教学,发表过《幼年期修剪对茶树根系影响》、《茶园中利用植绥螨防治叶螨效果》、《新时期建设特色园林专业的探索》等多篇文章。 2003 年 -2006 年连续四年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苏小冬 副院长
苏小冬,女, 1964 年 11 月出生, *** 党员,本科学历,副教授、高级农经师职称。 1985 年 7 月毕业于在江苏省句容农校农学专业。 1987 年 9 月在西南农业大学农经专业脱产专科学习两年, 1996 年南京农业大学货币银行专业本科毕业。
1999 年任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经管科科长, 2003 年 5 月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处长, 2008 年 1 月任组织宣教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等职。 2008 年 5 月起,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为江苏省创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长期担任《农业经济与管理》、《社会经济统计》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农艺师职称
下边的是通用的条件,而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又不同的,所以更好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农艺师评审条件之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 ***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 *** 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 *** 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 *** 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 *** 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之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第十条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参考资料:/link/65/
2020年江苏省正高级职称评审具体条件是什么?
正高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江苏省农业科技职称的主要完成者江苏省农业科技职称,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江苏省农业科技职称,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江苏省农业科技职称了明显效益者。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拓展资料: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江苏省农业经济专业有没有正高级职称?任何申和报考?
一、申报对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师资格。
二、申报专业分类
为便于评审,今年对所申报专业作以下分类: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高级农艺师
(1)种子专业(种子管理、选育、引进、繁殖等);
(2)植保专业(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械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等);
(3)土肥专业(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等);
(4)栽培专业(作物、栽培、耕作改制等);
(5)园艺专业(园艺、食用菌等);
(6)蚕桑专业(蚕桑、蚕种保护、蚕茧收烘等);
(7)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检测、投入品检测、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等);
(8)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信息、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
服务体系建设、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农业法制建设及其它等);
2、高级农业经济师
农业经济专业
3、高级畜牧师
具体包含:动物饲养、繁殖育种、饲料生产加工利用与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环境卫生、牧业服务等;
4、高级兽医师
具体包含:动物医疗保健、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兽药生产与管理及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兽医服务等;
(二)推广研究员资格申报专业分类
除农业经济外也按以上专业分类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
2013年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师的申报评审,仍按照苏职称[2003]8号、苏职称[2003]2号和苏农职称办[2007]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
根据省职称办统一要求,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的人员,根据专家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评审申报表并 *** 附件材料。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务必从严把关,从本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本单位岗位设置、安排情况实际出发,认真审核,慎重研究,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
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
(1)省职称办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一式3份,16K排版,用A3纸正反打印,中缝装订);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A4纸正反打印);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2份(其中1份装订在“个人申报材料附件”中);
(4)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基本情况公示结果报告2份;
(5)免冠小2寸(40mm×30mm)近照1张,照片背面用
圆珠笔或2B铅笔写上本人单位和姓名;
(6)“个人申报材料附件”1套(一律用A4纸复印),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①附件目录;
②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③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成绩合格证明无效);
④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⑤国家(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含原件);
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登记表(非优秀等次不提供);
⑦继续教育有关证明材料;
⑧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有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⑨个人荣誉证书;
⑩代表性论文(含原件);
申报材料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真实齐全,手续要完整。所有复印件材料须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核实后加盖印章。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 *** 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无上述核实盖章的材料,评审中不予认可。
各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必须对上述复印材料进行复核,由复核人在每份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1人1袋(使用牛皮纸质袋),材料袋正面和底部贴上统一格式的封面。
市(县)人员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再退回,请自行做好备份。
(二)市(县)、省有关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2、《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和《农业技术系列副高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各1套,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表格采用统一格式并按上述专业分类制表;
3、申报人员照片,由各地按县和所在单位分类收集后一并报送。
4、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申报人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及论文原件,由各地职称管理部门保管备查;省直单位的随申报人附件一并报送我办。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农业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宏大的农业科技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拥护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工作,钻研科学技术,又红又专,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五条 中等农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能初步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完成工作任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定为农业技术员。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农业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能解决本专业有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设计等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晋升为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经验;(二)有独立承担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三)善于总结经验,学习掌握新技术,能进行技术指导;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农艺师,晋升为高级农艺师:
(一)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有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技术问题,在发展农业生产,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三)在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传授技术知识,培养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成绩;(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是考核,破格晋升。第十条 对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考核评定后,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第十三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干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畜牧兽医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技术员。
农业、农垦部门的科研、教育、工程技术、财会、卫生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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