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认定方式?

职称取得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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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称评审:是最普遍最传统的一种,适用性最广泛,需要申报人满足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考英语计算机合格,提交工作经历、成果效益、论文论著、荣誉等等材料,经过人事职称评价部门综合评价比较,择优授予职称。这种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学历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价,是比较容易受不同单位承认的职称类型。

二、职称考试:通过职称考试获得相应的职称,比如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拿到的一般是职称证书,比如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很多职称证书含金量非常高,行业认可度高。

三、职称初定:简单说就是毕业后实习合格即可授予初级职称。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对口专业工作,见习期满,单位考核合格,不用经过评审,不用英语考试,可以直接认定为初级职称。比如,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理工程师。

四、评聘合一:要通过竞争获得聘任某个技术职务的方式。

五、考评结合:就是需要考试也需要评审,申报人需要先参加统一组织的科目考试,达到规定成绩后才能参加评审流程,评审通过后可以获得职称,这是针对一些特殊技能岗位。

六、审定聘任:是针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省级人事部门专家审定合格通过,由单位直接聘任。

七、转认定:军人转业和从外地调来的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转业技术的人员,如果已经有相应的职称,即可直接报到认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即可,不用再进行评审;或者从实验岗位转到同级的技术岗位,直接转认定即可。

[江苏省]江苏职称人才引进中介有哪些,江苏职称人才引进中介有哪些单位

2020年苏州落户政策有哪些?

1、学历要求(满足其中一条)

专科,连续工作满2年,有社保有房子,30周岁以内

本科,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拥有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二级证书

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

2、应届毕业生学校集体户口

应届毕业生,户口是学校集体户江苏职称人才引进中介有哪些的,毕业后可直接落入苏州集体户,进行三方协议的签署,同时缴纳社保,需要有社保记录。(包括江苏职称人才引进中介有哪些: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3、公司资质:

年缴纳税10万以上

需开通社保账户

公司要自己缴纳社保

需有集体户口(园区不要求)

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市  。

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5个区、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8657.32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461.6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1072.17万人,城镇人口815.39万人,城镇化率76.05%。 苏州地处中国华东地区、江苏东南部、长三角中部,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

2022年江苏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什么时候可以出结果

2022年11月30日。

截至2022年11月30日江苏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认定已结束。

急需紧缺人才是在社会事业领域内对社会贡献较大、人力资源匮乏且属需求目录重点引进的人才。

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行为,保障单位和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人才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的工作单位与地区发生变动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或者参照、依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本市人才流动工作;

(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批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举办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流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本市人才流动的各项服务工作,并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组织人才交流 *** 活动;

(二)承办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人才的引进和就业指导。

(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承办人事 *** 事项;

(六)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七)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 *** ,尊重单位用人自 *** 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本市急需的地区和单位流动。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自主择人和人才自主择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第八条 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开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

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年检。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批准设立的部门提交年检报告书。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

(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

(四)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大众传播媒介刊播、发布人才 *** 广告,应当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 *** 广告不得发布。第三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流动渠道,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 人才应当凭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推荐;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洽谈;

(三)在各种新闻媒介刊播求职启事;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渠道。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 *** 人才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是擅自离职人员而接收;

(二)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三)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流动人才在流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流动手续擅自离职;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流动必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

(一)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业务骨干;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对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内或者其他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国家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