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在7月30日召开的全省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进会上,江苏公布了《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改革政策文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通过硬招实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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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在当天的会议上表示,从现在开始,江苏全面实施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到2021年底,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准确客观评价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势在必行。目前江苏共设置实施27个职称系列,一些职称系列已经有了基本的专业分类。但现行人才评价标准仍存在人才分类不够科学、对不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重论文轻贡献、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细化人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实行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
如何进行分层分类?比如可将科技类人才细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人才和应用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比如对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对不同层级不同级别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临床、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可根据中医、西医特点,医、药、护、技等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设置评价标准等。朱从明透露,为实现评价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评价结果更加精准,江苏已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
创新重点人才群体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
江苏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评价,努力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区域和产业战略布局,特别关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乡土人才、青年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评价。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以及其他江苏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都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其考核认定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为此,江苏还专门组建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8月底前将制定印发8个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标准,11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创新设立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苏在国内率先在工程职称系列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组建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乡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建立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获得职称证书的乡土人才同时授予技能等级证书,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乡土人才可直接申报乡土人才职称。据悉,9月底前将制定出台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1月底前开展首次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青年优秀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逐步提高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的比例,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年龄梯次结构。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在苏北地区工作满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加大基层一线职称评价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合理设置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
更大力度放权,建诚信档案库更有效监管
朱从明说,人才能力水平如何,用人单位最清楚、同行最了解、市场最有发言权。江苏将围绕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 *** ,充分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充满活力的人才评价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在整体下放66所本科院校和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自主评审意愿、条件成熟、综合实力强、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大型三甲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今年将率先选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向设区市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鼓励和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着力解决区域人才发展不平衡问题。年内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市,将社区卫生正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苏中三市。
稳步推进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发挥专业同行的评议作用。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发挥市场“试金石”作用,通过看人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实际贡献,来评估人才的水平和潜能。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实行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江苏省人社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进行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申报林业工程师的条件有那些,可以直接报考中级职称吗?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相关资料江苏省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知有用吗……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江苏省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江苏省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江苏省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之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 *** 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苏林政「2005」1号之一条 材料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04-03 阅读次数:1183)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 生态公益林采伐 ( 挖 )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多管、农经)局:《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管理,依法规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采伐(挖)重点生态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识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1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倡导生态文明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林业的生态地位;省委、省 *** 极其重视林业生态建设,作出 “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家园”的重大决策,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并将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列入全面达小康的考核指标。我省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十分有限,林业生态建设任重道远,划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均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需亟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繁重的区域,是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最重要的的主战场。因此,依法加强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特别是采伐(挖)管理,对于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制度。《条例》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更新采伐4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此,省林业局成立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取得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根据采伐量大小和相关情况每次抽3至5名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局依法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经费,由我局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增加申请采伐单位的负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工作由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采取分层委托、相对集中论证的办法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一次性达60亩~100亩(含100亩)和100亩以上~15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发生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的;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的;重点生态公益毛竹林按其生长规律进行“留三砍四”采伐的均不进行采伐可行性论证。三、公益林采伐(挖)规定 : 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审批权限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按下列执行: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挖)或1公顷以下的更新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其他采伐(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系统、松树采伐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仍按《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林政[2005]1号)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林政[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五、申报采伐、采挖材料要求。申报采伐、采挖材料包含下列内容:申报采伐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5)1号、申报采挖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3)27号文件规定的材料;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公益林等级证明。六、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审核审批工作,严把伐前论证设计关、伐中指导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确保采伐作业设计质量、采伐质量、更新造林质量,不断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造福人民和社会。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生态公益林 采伐 采挖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大农委,省交通、建设、水利厅,上海、济南铁路局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校对:陆中二 (共印200份) 附件: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申请采伐单位 申请采伐地点 申请采伐面积(亩) 申请采伐蓄积量(立方米) 申请采伐类型 申请采伐方式 申请采伐理由 采伐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1 2 3 4 5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江苏省林业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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