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在7月30日召开的全省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进会上,江苏公布了《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改革政策文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通过硬招实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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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在当天的会议上表示,从现在开始,江苏全面实施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到2021年底,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准确客观评价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势在必行。目前江苏共设置实施27个职称系列,一些职称系列已经有了基本的专业分类。但现行人才评价标准仍存在人才分类不够科学、对不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重论文轻贡献、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细化人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实行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

如何进行分层分类?比如可将科技类人才细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人才和应用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比如对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对不同层级不同级别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临床、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可根据中医、西医特点,医、药、护、技等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设置评价标准等。朱从明透露,为实现评价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评价结果更加精准,江苏已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

创新重点人才群体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

江苏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评价,努力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区域和产业战略布局,特别关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乡土人才、青年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评价。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以及其他江苏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都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其考核认定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为此,江苏还专门组建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8月底前将制定印发8个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标准,11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创新设立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苏在国内率先在工程职称系列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组建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乡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建立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获得职称证书的乡土人才同时授予技能等级证书,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乡土人才可直接申报乡土人才职称。据悉,9月底前将制定出台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1月底前开展首次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青年优秀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逐步提高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的比例,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年龄梯次结构。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在苏北地区工作满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加大基层一线职称评价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合理设置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

更大力度放权,建诚信档案库更有效监管

朱从明说,人才能力水平如何,用人单位最清楚、同行最了解、市场最有发言权。江苏将围绕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 *** ,充分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充满活力的人才评价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在整体下放66所本科院校和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自主评审意愿、条件成熟、综合实力强、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大型三甲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今年将率先选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向设区市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鼓励和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着力解决区域人才发展不平衡问题。年内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市,将社区卫生正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苏中三市。

稳步推进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发挥专业同行的评议作用。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发挥市场“试金石”作用,通过看人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实际贡献,来评估人才的水平和潜能。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实行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江苏省人社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进行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博士后出站是副教授吗

不是。博士后出来不是副教授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博士后副教授应该是指这个人有博士后经历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后出站时如果达到相应研究水平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可以评为或者聘为副教授。博士后出站一年后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的职称。

博士是更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的学位称号,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博士后的研究特点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往往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

2、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他们在博士后研究期间要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各种待遇。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并且工作达到一定标准的博士后(一般为两年)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博士后”是一种工作,而拥有“博士”学位是申请成为“博士后”的必要条件。

[江苏省]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江苏省职称评审

博士后入站几年可以评职称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可以评职称

1、博士后是可以不用评中级的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只要有4年的工作经验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期满出站前,就可以直接评高级,也就是副高。详细情况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也会有点区别。

2、博士后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实行“以聘代评”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

江苏省 ***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3月2日江苏省发布《省 *** 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知。

全文内容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 ***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博士后人才是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博士后载体建设不断强化,博士后人才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但也存在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够等问题。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要求,着力集聚培养优秀博士后青年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经省人民 *** 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博士后人才  

(一)实施万名博士后集聚计划。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聚焦优势学科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博士后设站单位主体作用,每年引进培养2000名海内外优秀博士后人才,用5年时间集聚培养博士后人才10000名。

(二)大力吸引优秀海外博士到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建立健全更具竞争力的优秀留学回国博士招收引进机制。扩大外籍博士后招收规模,鼓励设站单位与国外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和培养外籍博士后。将引进的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国青年人才列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范围,并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三)加大对企业类设站单位博士后人才招收引进支持力度。企业类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人才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后经费,可按规定视同考核利润。企业引进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优先从本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对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四)吸引鼓励省内外各类优秀博士后出站后在江苏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引进力度,更大范围汇聚省内外各类优秀博士后人才到我省就业创业。对引进或出站后留在江苏工作的博士后,可由用人单位或地方财政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享受地方高层次人才政策。

二、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  

(五)建立博士后日常经费投入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除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外,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属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非在职)日常经费由省财政择优资助。地方设站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择优资助。各地、各部门、各设站单位要不断加大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投入,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投入动态调整机制。

(六)加大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力度。每年遴选一批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博士后创新项目,由省财政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七)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三、支持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  

(八)建强博士后创新创业载体。制定博士后设站引导目录,优化设站结构布局。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水平,每年认定10家“江苏省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九)推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博士后参与科技镇长团、科技副总等相关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定期举办博士后人才科技项目对接交流会、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我省落地转化及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十)完善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硏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博士后自主创业,各地创业载体(包括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大学科技园等)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鼓励社会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创业孵化和转化科技成果。

四、完善博士后工作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博士后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博士后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紧密结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发展动能转换,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组织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设站单位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营造博士后工作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博士后人才的服务保障力度,实行零门槛落户,积极解决博士后人才子女教育等方面实际问题。鼓励各地和设站单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博士后人才住房问题。对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重点支持。对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研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认定为“江苏省优秀博士后”。加大博士后政策和博士后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江苏省人民 *** 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士后出站后就是副高了吗?

看你所在的单位了。一般是要等两年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如果符合破格申请的条件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那样也可以。

按照规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江苏省博士后出站职称评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申报副高职称。

但是在博士后期间,一般是不给你计算成“从事中级工作”。

福利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之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

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之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作、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贴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