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级职称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苏州职称申报系统功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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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期内(每个批次的职称申报都会有一个开始和结束时间江苏高层次高级职称申报,申报人必须在此期间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提交评审)江苏高层次高级职称申报,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拟申报信息,申报表,简介表。其中涵盖了申报人基本信息、学历、奖惩、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多项内容。
申报材料填写过程中打星号的都为必填项。其他非*选项,根据级别不同、人员类型等因素,也可能是必填项(如申报高级职称的事业单位人员须在附件中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材料)。
二、填写从业资格信息
现职称专业名称或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所拥有证书不包含在下拉框中专业的,可选择【其他】选项,现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执业资格证书中输入相应的专业名称。
申报中级及以上级别职称时,【取得本行业(专业)准入资格】或【现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执业资格证书】两者必填一项,附件对应上传。
三、填写任现职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登记
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登记:此项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项,如果以前参加过职称评审,请填写致上次职称评审通过以后的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登记模块中有两个【附件】按钮,申报高级及以上级别需填写经历附件和业绩附件,其中经历附件为必填项江苏高层次高级职称申报;申报高级以上级别两个附件按钮被隐藏,无需上传附件。
附件说明:
经历附件是指比如重要合同、项目批准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设计图纸、项目完成报告(验收报告、完工报告、鉴定报告、结题报告等)。
业绩附件是指比如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等。
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名称:对所做项目、课题的简要描述,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四”。
获奖励、专利及效益情况:如:苏州市文明;省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
本人起何作用(排名/总人数):本人在项目、课题中的作用及在所有参与人中的排名情况,排名/总人数为非必填项。
四、上传专业技术总结
操作步骤:此项为必填项。
总结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个人简历;
二是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术水平;
三是重点写从事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及获奖情况;
四是著作、论文(含技术报告、科研报告)情况;
五是申报理由。参加面试答辩人员还应对照(破格)申报条件和(破格)评审条件,写明(破格)申报的理由。
操作步骤:选择附件材料,进行附件上传
苏州职称申报系统填写,专业技术总结、任职经历等填写内容就是这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苏州职称申报系统在注册时会验证申报信息,在苏州地区无社保是不可注册的,无法进行申报。
江苏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江苏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
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对象有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本人专业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自主申报考核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1.学历层次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2.无职称或职称层级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3.无论文,或者论文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4.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5.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在苏工作的留学回国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
6.符合贯通要求,在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重大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7.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从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担任负责人,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8.上年度申报考核认定未通过,但取得新的突出业绩成果,足以弥补其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方面缺项的。学历、资历等符合要求可以正常申报职称评审的不得申报,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农业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我省尚未开展的翻译、船舶技术、民用航空技术、国家级体育教练员、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实行“评聘合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含党校教师)系列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确需申报考核认定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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