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作假几年不能申报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3年内禁止;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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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大多数规定:3 年内禁止:

1、广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96号 ,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中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江苏:如若发现学历造假,经确认后,将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广西: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高级职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4、河南: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精神,严肃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纪律,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扩展资料: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为了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此,高校教育专家尉迟道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次职称评定改革使得中国高等教育从“广覆盖”向“有质量”迈进,是社会民众长久的期待,也是优化人力资源供给。

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下放,就是满足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教师岗位的不同需求,以实现高校专业技术评定的分类评价。

权力下放以后,高校应抓住这次机遇,因地制宜,加快布局满足区域需求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需求学科;满足教师发展和晋升的多元化渠道;满足普通高校与职业高校的办学定位,加快调整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比例倒挂的难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职称评审

苏人保专 2019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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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江苏通报撤销职称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从2014年开始,对现行的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规定作部分调整。为尽快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情况,及时做好准备工作,特发本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地方职称的问题

根据省厅指示,从2014年开始,江苏通报撤销职称我市将全面停止地方职称的评审工作。现有地方职称的专技人员,按以下办法转评国家职称:

1.具有苏州地方中、初级职称满两年的人员可申请转评国家相应系列职称,任职年限从获得国家职称时起算。

2.具有苏州地方高级职称的人员可申请转评国家中级职称,任职年限从获得地方高级职称时起算。

3.上述人员未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的,可申请参加苏州市职称办指定的计算机培训班(培训班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组织,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培训成绩合格的方可申报。

2012年前“先评后考”人员因未通过计算机能力考试而未取得证书的,照此办理。

4.申报时间从2014开始,截止到2016年年底,与当年评审工作一并开展。逾期未办理的个别人员,可参加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行申报。补办人数较多的地区,经市职称办同意,仍可按照之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二、关于申报、受理工作的问题

1.各市(区)要严格做好初审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对破格申报材料要对照条件从严把关,对上报的破格申报材料要出具说明材料和处理意见(格式:姓名,单位,破格内容,破格条件,处理意见)。同时对申报单位、人员要进行政策、纪律宣讲,特殊情况要及时通报,并认真做好答复工作。

2.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历证书必须在中国学信网上可以查实,不能查实的需提供证书以外的其江苏通报撤销职称他佐证材料(学生登记表,国外学历教育部认证证明,毕业院校的正式证明等)。初审部门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负责对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2)社保证明由负责初审的部门会同当地社保中心统一查实。挂* 评审视同造假行为追究单位、个人责任。总部在苏企业外派人员的职称评审规定另行通知。

(3)业绩、成果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负连带责任。

(4)专业工作年限按本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当年到申报现职称的上一年度(不含申报当年)计算。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后学历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必须是本人撰写且与本人专业工作相关。论文由市职称办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审核并出具报告。论文抄袭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连续引用江苏通报撤销职称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③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 *** 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 *** 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④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

⑤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⑥其他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50%严重抄袭。对抄袭行为按不同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6)集体获奖项目由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或查询路径、项目负责人名单(格式:获奖项目名称、颁奖单位、获奖时间、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个人获奖项目由个人提供上述材料,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负连带责任。由评价中心负责建立奖项目录及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档案,杜绝奖项泛滥、一奖多用等现象。

(7)从2014年开始,评价中心将与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建立专技人员诚信档案,凡在职称评审,职业类、职称类考试中有造假、舞弊等行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分别给予告诫,通报,延迟职称申报或参加相关考试,取消职称、职业资格等处罚。单位集体造假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集体申报,该单位专技人员由个人自行申报,相关材料由第三方(主管部门、职称办指定的行业协会等)提供证明。

三、关于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

根据省厅要求,从2014年开始,我市将全面展开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专〔2013〕7号)文件要求,专技人员必须按要求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修满学分。目前,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已开通(),之一批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已确认公布(名单附后)。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天或42学时,具体计算办法详见《关于印发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专〔2013〕7号)。

2.专技人员需通过苏州市职称办认定的网上学习平台、培训项目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计划内培训班学习,方可按学习课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3.各行业专业培训项目需经市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职称办或相关行业协会认定)认可后凭结业证书计算学时。

4.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凡符合《关于印发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专〔2013〕9号)规定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继续教育基地,并按各自特色着重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培训。

5.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广大专技人员权益,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从2014年开始计算(2013年按上述规定所修学时可列入2014年计算)。2014年当年参加评审的,核算当年学时,2015年参加评审的核算2014年、2015年两年学时,以此类推。申报初级职称的不作要求。

6.因网上学习平台、继续教育基地未能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科目而造成学时不能达标的,不影响评审结果。

四、其他规定

1.评价中心每年1月份发布《苏州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一览表》,请相关单位、个人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报,为严肃评审纪律,过时不再受理。

2.2014年高级职称评审仍将采取评审加面试的办法实施,特殊情况(生病住院、出国出差等)可以凭单位申请和有效证明申请延期。评价中心将根据情况组织一次追加面试,仍无法参加的作弃权处理,追加面试的费用由申请人员均摊。

3.有关职称计算机考试、逐级评审、比照认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问题,仍按《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职办〔2013〕11号)执行。

4.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2013〕12号)规定与专技人员同时申报。

5.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计算机能力水平未达标等人员的破格评审工作由苏州市职称办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并在当年发布全年评审工作计划时一并通知。

6.从2014年起,暂时停止受理中介公司代为申报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律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者本人直接递交。

7.以上内容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苏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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