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取消11项职业资格
A. 已被取消的211项资格证是哪些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62项职业资格被取消。被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名单全部公布。此外,截止目前,国务院总共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详细清单请 *** 。
B. 江苏为何不能在全省推行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比照办理工作
可以的。部分省市试行过符合国际潮流的人才振兴政策,如江苏 江西 河南等省份出台过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这项政策,对照发职称证书,吉林省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比照聘任”,不发职称证书。最近江苏苏州出台了新的政策, *** 可以评职称,贯通了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并轨,也成为必然趋势。
江苏苏州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职办〔2013〕11号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当前职称政策和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如下:
一、 开展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为贯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人才发展空间,推进我市整体性人才开发工作,根据《二○一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苏人保专〔2013〕1号),我市将在机械、电子信息、工艺、农业、畜牧、园林、轻工工程等行业试点开展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其它行业将在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广。
具体申报的资格条件为:
高级工满4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 直接转评助理工程师,满4年可申报工程师;
高级 *** 直接转评工程师,工程师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技能人才符合专技人员评审资格条件的也可参照专技人员进行申报。
具体职业分类与职称系列对应表,见附件1。
C. 哪11种职业资格证书被取消
不是11种,是67种。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1 土地估价师资格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12 保荐代表人资格
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5 注册企业培训师
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21 特许经营管理师
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25 金融理财师
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2 长途 *** 交换机务员
3 市内 *** 交换机务员
4 邮电业务营销员
5 割草机操作工
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8 品种试验员
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10 植物组织培养员
11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16 松香包装工
17 木材搬运工
18 挂杆复烤工
1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21 *** 交换机机务员
22 电讯材料员
23 二次雷达机务员
24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26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27 飞机电气修理工
28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29 飞机结构修理工
30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31 飞机维护电气员
32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33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34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35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36 航空材料员
37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40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41 航空摄影测绘员
D. 一大批职业资格取消,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14项职业资格有哪些
E. 已经取消的211项职业证书有哪些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上本次取消的114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
本次取消的114项有加上以前的319项,共计433项。
内容太多了,无法全部显示。
F. 国家取消了哪十一个职业资格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复职业资格制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1 房地产经纪人
2 注册税务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4 土地登记 *** 人
5 矿业权评估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8 企业法律顾问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11 品牌管理师
参考资料://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39394
G. 国务院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 考生考到一半怎么办
国务院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 考生考到一半之前的也作废了。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211项中央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取消了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H. 〖被取消的职业资格〗哪些职业资格许可被取消了
困惑:复习了大半年,资格证还考吗?“复习了大半年,到底还考不考?”听到国家关于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的消息,26岁的赣州市民小李有点儿迷茫。小李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他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二手房经纪人,工作4年多的他已通过了相对容易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今年他报考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然而,没过多久,小李就看到网上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认定的消息。与小李有相似经历的还有中心城区某金融公司的会计小孙,小孙从事会计工作3年了,为了能在行业里更进一步发展,他决定考注册税务师。考这个证要求3年内考过5门科目,而他目前已经考过了3门。“不知道相关部门怎么安排,我觉得要出台一个政策,不然我们这些考了一半的人怎么。”小孙说。9月10日,记者从赣州市人社部门获悉,这次国家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中,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 *** 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这5项的实施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则由住建、国土、质监等相关的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报考方式多是国家或省里统考,报考人员中,大部分是与所从事行业相关人士。目前我市涉及这11项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并不多。对于已经取消项目的具体考务安排,如是否有已经报名人员需要退费,已经参加考试人员是否还需要领证、原定的考试是否取消等细节问题,要等待国家层面出台细则。观点:取消准入资格有利于肃清考证乱相据了解,此次国家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分别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 *** 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和品牌管理师。9月10日,赣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陈主任告诉记者,这次取消的并不是整个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这意味着,以后将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职业资格证书不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以前考取的证书仍然有用,因为里面就包含考生职业资格的能力水平,且这个能力水平将成为用人单位考量的重要标准。所以,并不是说找工作这些证一个都用不上了,只代表着‘敲门砖’的功能消失,并不代表相关职业没有了水平评价,它还是你专业能力的体现。”陈主任说。业内人士表示,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整顿职业资格许可证多、乱、杂的现象具有很大导向作用,并且能够肃清职业资格考试乱收费、培训五花八门的现象,这也是 *** 简政放权的表现,是一种进步。影响:部分行业就业门槛有所降低“我现在是一名普通的置业顾问,但是并没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像我们这些一线的置业顾问,真正有这个证的人少之又少。”9月10日,一名从事房地产行业多年的工作人员肖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目前有些证书有些画蛇添足、不接地气,“真正干活的人没有证,有证的人不干活”。记者从赣州市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根据各省市规定,注册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需要出具2至5本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不少公司为了成功注册、承接项目,需要 *** 持证人员,甚至“租借”资格证书充数。这也使得很多非房产从业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考试,租给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考证乱象。当日,在采访中,不少公司职员对记者表示,国家取消了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对从业人员而言是一个好消息,这使得资格证作为人才流动的隐形障碍被清除,吸引优秀人才从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而言,这也节省了一大笔“租借”资格证书的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不再有门槛。业内人士介绍,随着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取消,进入这些行业的门槛会降低,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无门槛。因为,取消资格认证只代表准入行为被终止,并不代表所涉职业没有了水平评价。
I. 国家取消了哪些资格证书
国家将取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如下:
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1 土地估价师资格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12 保荐代表人资格
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5 注册企业培训师
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21 特许经营管理师
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25 金融理财师
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J. 职业资格证书的取消范围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还明确,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我国自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基本实施情况怎么样?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当下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作用?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需做哪些工作?
共取消211项职业资格
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置。此外,各地方、各部门也自行设立了大量职业资格。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职业资格种类越来越繁多,交叉重复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职业资格“含金量”较低,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支付费用取得证书却没有实际效用,导致人才负担严重。
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活动开始于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13年,人社部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决定,分3批取消了149项职业资格,加上本次取消的62项,截至目前,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11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这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一步加大了资格认证清理规范力度,促进了监管方式转变,打掉了一批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拦路虎”,有利于促进职业资格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人才负担,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改革为了完善制度
记者从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看到,此次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许可中,涵盖了通信工程师、IC设计师、 *** 广告经纪人、国际贸易业务员、医药代表等行业资格。这些“含金量”较高的职业资格被取消,是否意味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身出了问题?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促进劳动者接受相应职业教育培训,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能力凭证。现有的改革是为了完善,使之更好地为各类人才服务,为就业创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此,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四个取消”明确减少职业资格的基本原则要求,为改革保驾护航——
一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是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四是取消地方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清障与搭台并行
“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将减少就业关卡,有效规范市场。”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长赵弘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职业资格的善后工作比较复杂,总的原则是要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并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
“下一步重点在加大清理力度、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强化监督等方面,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年底前,还将再取消一批束缚创业创新、“含金量”高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创新门槛。人社部牵头的职业资格改革组正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 2015年8月,将有一批“含金量”高的职业资格证书被取消。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占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
从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可以看出,最新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许可中,涵盖了通信工程师、IC设计师、国际贸易业务员、医药代表等行业资格,“含金量”较高。
“取消的这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一步加大了资格认证清理规范力度,促进了监管方式转变,打掉了一批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拦路虎’,有利于促进职业资格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人才负担,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2015年底前还将再取消一批束缚创业创新、“含金量”高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切实降低就业、创新创业门槛。同时,人社部牵头的职业资格改革组正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
2017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下面是由我精心为您整理的 2017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希望能帮到您!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各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 *** 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符合国家或者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主要是: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
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
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他方面的材料;
7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8《送评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八条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人事 *** 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接受送审材料并进行认真复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者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机构(单位),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后,应当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可以向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接受相应的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专业(学科)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省属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专业(学科)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职称专业(学科)主管部门的省属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批准。省辖市以及其所属地区或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以及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应当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评审委员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个专业(学科)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审组织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在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在该评委会的批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要预先申报。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有关材料须在评审委员会开会之前20天报该评委会的批准部门预审,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报上述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须向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凡是破格晋升的申报者、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者以及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应当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花名册、评审申报表、软盘等材料)应在20天内上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审批。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由审批部门颁发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人事 *** 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职称工作部门(高级评审材料退至各市职称办和省主管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相应的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采取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原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同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推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在7月30日召开江苏省职称改革新政策的全省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进会上江苏省职称改革新政策,江苏公布江苏省职称改革新政策了《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改革政策文件江苏省职称改革新政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通过硬招实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在当天的会议上表示,从现在开始,江苏全面实施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到2021年底,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准确客观评价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势在必行。目前江苏共设置实施27个职称系列,一些职称系列已经有了基本的专业分类。但现行人才评价标准仍存在人才分类不够科学、对不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重论文轻贡献、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细化人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实行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
如何进行分层分类?比如可将科技类人才细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人才和应用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比如对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对不同层级不同级别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临床、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可根据中医、西医特点,医、药、护、技等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设置评价标准等。朱从明透露,为实现评价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评价结果更加精准,江苏已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
创新重点人才群体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
江苏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评价,努力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区域和产业战略布局,特别关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乡土人才、青年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评价。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以及其他江苏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都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其考核认定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为此,江苏还专门组建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8月底前将制定印发8个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标准,11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创新设立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苏在国内率先在工程职称系列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组建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乡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建立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获得职称证书的乡土人才同时授予技能等级证书,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乡土人才可直接申报乡土人才职称。据悉,9月底前将制定出台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1月底前开展首次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青年优秀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逐步提高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的比例,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年龄梯次结构。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在苏北地区工作满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加大基层一线职称评价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合理设置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
更大力度放权,建诚信档案库更有效监管
朱从明说,人才能力水平如何,用人单位最清楚、同行最了解、市场最有发言权。江苏将围绕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 *** ,充分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充满活力的人才评价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在整体下放66所本科院校和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自主评审意愿、条件成熟、综合实力强、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大型三甲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今年将率先选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向设区市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鼓励和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着力解决区域人才发展不平衡问题。年内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市,将社区卫生正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苏中三市。
稳步推进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发挥专业同行的评议作用。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发挥市场“试金石”作用,通过看人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实际贡献,来评估人才的水平和潜能。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实行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江苏省人社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进行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省调整职称英语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调整职称英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一、不再将外语水平与职称评审挂钩。二、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更新。以下是具体的详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树立鲜明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全身心投入创新创造创业活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现就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再将外语水平与职称评审挂钩。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水平原则上不作要求。对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年龄满50周岁的、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外语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将职称外语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不得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按评审权限事先报经同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二、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层级、不论单位性质,一律不得将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更新。积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升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类考试,考试合格可登记当年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学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3日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