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考考试时哪些行为判定为作弊?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 一年一度的全国成人高考即将到来,在此提醒各位考生,诚信考试远离作弊,考试作弊的处罚已被写入刑法,被抓住的后果可追究刑事责任哦!那么,江苏成考考试时哪些行为判定为作弊?本文小编借此机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属于江苏成考考试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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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在此,小编再次提醒各位江苏成考生,考试作弊行为是可耻的,国家级别考试绝不会允许这般举动存在,抓住一个定是会严惩一个,希望各位考生们诚信考试,不要做些投机取巧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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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作弊如何举报?
直接向监考老师示意江苏职称考试作弊,然后实名举报江苏职称考试作弊,光明正大。如果怕被报复江苏职称考试作弊,可以在考试期间举手上厕所,这个时候应该有流动监考随同江苏职称考试作弊你一起,这个时候江苏职称考试作弊你正好举报。
江苏更大规模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9月,南通市警方捣毁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该案系近年来全国侦办的之一起包含完整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更大规模考试作弊案。去年11月,该案经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江苏更大规模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宣判 27人获刑
今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省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山东省临沂市、东营市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当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 *** 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何某通过其开办的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 *** 群,策划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期间,何某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和组织“ *** ”答题事宜。
何某通过下级 *** “招生”,被告人严某则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何某还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20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警方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 *** 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提起上诉的这4名被告人,有两人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1人是湖北某大学的员工,4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凭,其中一人为研究生文化。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组织作弊更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张亚军介绍说,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江苏自考考场上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江苏职称考试作弊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江苏职称考试作弊,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不同于其江苏职称考试作弊他类别的高等教育考试,自考属于“出门考”,宽进严出是自考的更大特点。要取得学历文凭并不是件轻松的事,需要考生具备坚韧的毅力。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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