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网:2018年江苏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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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4号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2018江苏省交通职称,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 *** 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 *** 、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兵役机关应当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征集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确有困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 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区域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人数、专业、时间等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由省人民 *** 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作为考核评比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 *** 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免费播发征兵宣传公益广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 *** 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筹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拥军优属,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资助。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

第九条鼓励适龄公民到 *** 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 *** 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士兵优待标准。

士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等原因到 *** 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2018江苏省交通职称;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登陆国家征兵官方网进行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四条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向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兵役机关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十五条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所在地负责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出入境管理、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新生入学、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十七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选拔规定数量的预征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应征。预征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合格后,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征兵政治考核,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承办走访调查。

省、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计划,培训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人民 *** 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抽调工作人员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学生所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其政治考核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政治复核,以及对条件兵的体格复查、普通兵的体检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征集质量。

第二十三条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

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配合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审定新兵应当坚持基层推荐、集体审议、择优批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十五条审定新兵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推荐,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二十七条符合征集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从学校应征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初审推荐的预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对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第五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

第三十一条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办法进行。

由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在其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地点与接(领)兵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手续,并协助接(领)兵部队做好新兵管理。

第三十二条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和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接(领)兵部队未经省人民 *** 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计划,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运送新兵。

第三十三条经部队检疫和复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被退回的新兵,由设区的市人民 *** 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 *** 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通知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保留其学籍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六章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 *** 给予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 *** 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 *** 根据省人民 *** 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士兵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六条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 *** 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 *** 发放立功奖励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 *** 分配的安置任务。

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 *** 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 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 *** 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 ***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 *** 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省人民 *** 确定。

第四十条士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 *** 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资助,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一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入学或者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 *** 承担,并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 *** 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经济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学习,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科学习;

(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五)从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 *** 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 *** 确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四十四条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 *** 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 *** 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仍为其办理出国(境)、招录、升学、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 *** 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领)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 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县(市、区)人民 ***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适龄公民。所称预征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第五十五条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高级技工学校、 *** 学院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具体征集办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2018江苏省交通职称,2020江苏省智能交通工程职称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详细资料大全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是时速350公里的高速铁路,线路自南京南站引出,向东经句容市、金坛区、武进区、江阴市、张家港市、常熟市,终至在建的沪通铁路(上海—南通)太仓站。

2018年10月8日,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正式开工。

基本介绍

中文名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 设计速度 :350千米/小时 起止站点 :南京南站、太仓站 站点数量 :8个 开工时间 :2018年10月8日 途经城市 :句容金坛武进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 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工程进展, 建设规划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新建正线长度278.53公里,全线共设南京南站、句容站、金坛站、武进站、江阴站、张家港站、常熟站、太仓站等8个车站,建设工期为4年。近期规划开行客车100对/日,远期规划开行客车130对/日。 建设标准 铁路等级:客运专线 速度目标值:350km/h; 正线数目:双线; 正线线间距:5.0m;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一般7000m、困难5500m; 更大坡度:20‰; 到发线有效长度:650m 最小行车间隔:3min 工程进展 2011年3月30日,江苏省铁路办公室与常州发改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沿江城际铁路建设方案征求意见会”,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介绍了沿江城际铁路的基本情况,就沿江铁路线路的走向、站位设定与常州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商讨。 据了解,沿江城际铁路线路预计全长300余公里,设计时速约为350公里。从江苏起,起点站为南京,途经镇江(句容市)、常州(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无锡(惠山区、江阴市)、苏州(张家港、常熟、太仓市)等地至上海。这条铁路的前身是规划中的镇南铁路,起自镇江,经常州、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市至上海嘉定南翔。随着长三角铁路网的发展,铁路部门与江苏省修改了镇南铁路的规划,将其从镇江向西延伸至南京,并确定为客货两用。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开工建设 沪宁间已确定有沪宁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京沪高铁,3条铁路通道,为什么还要建设第4条快速铁路线?据分析,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市沿江大部分地区仅仅依靠高速公路,无法纳入长三角“1-2小时交通圈”,为了避免在长三角加速一体化的经济圈中被边缘化,有建设沿江城际铁路的需求。 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段线路,长约80公里,总投资约120亿元,初步设计速度每小时350公里,建设周期2014年—2017年。 2011年3月30日,江苏省铁路办与常州发改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沿江城际铁路建设方案征求意见会”,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介绍了沿江城际铁路的基本情况,就沿江铁路线路的走向、站位设定与常州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商讨。 2013年 6月 21日江苏省沿江城际铁路建设筹备小组委托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招标《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段预可行性研究》,招标编号0660-13500687,招标研究周期: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5天内完成并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行业审查后15天内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批稿,并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立项申报。报名开始时间 2013-6-24 报名截止时间 2013-6-28,计画开工时间2013-8-1,计画竣工时间2013-8-30,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15年2月12日,省 *** 在南京组织召开沿江城际铁路前期工作推进汇报会。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沿线相关市(县) *** 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上海铁路局应邀出席会议。会议由陆永泉副秘书长主持,史和平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省铁路办主任刘广忠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2015年3月21日,从江苏省人民 *** 网站获悉,与现有沪宁城际高铁呈X型走向的沿江城际铁路已争取到铁路总公司参股,纳入国家铁路网。 2015年3月30日,江苏省铁路办在南京组织召开了沿江城际铁路线型方案讨论会。 2015年6月26日,江苏省沿江城际铁路建设筹备小组委托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 招标《沿江城际铁路南京至常州段预可行性研究(YJ-YK-2标段)》,招标编号 *** JT20150603300,报名开始时间: 2015-06-26,报名截止时间: 2015-07-03,研究周期要求,契约协定书签订之日起40天内完成并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行业审查后15天内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批稿,并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立项申报。计画开工时间: 2015-07-25 计画竣工时间: 2015-09-25。铁三院和苏交科作为项目联合体中标。 2014年7月,中设设计集团成功中标沿江城际铁路南京至常州段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沿江城际铁路南京至常州段预可行性研究,并整合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南京至常州段预可行性研究,编制沿江城际铁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8月10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 *** 2015年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半年进展情况的报告》,沿江城际铁路力争完成立项批覆。完成情况: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省铁路办正在牵头开展南京至常州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沿江城际铁路已列入《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铁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式的通知》要求,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行业审查后,将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8月26日,《戮力同心,攻坚克难,全面完成年度铁路建设目标任务》刘广忠在2015年铁路建设推进座谈会的讲话,沿江城际力争年内完成可研上报。 2015年9月10日,本月10日在金坛召开的全省相关铁路前期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省 *** 要求,沿江城际铁路2016年底前将全线同步开工。 2015年9月24日,沿江城际铁路预可行性研究方案座谈会在中设设计集团成功召开。江苏省铁路办公室副主任俞强,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周红云出席会议并致辞。沪宁城际和宁杭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沿江城际铁路建设筹备小组、铁三院、中设设计集团、铁四院以及苏交科的相关领导与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铁三院和苏交科作为项目联合体汇报了预可研究方案。上海铁路局、沪宁城际和宁杭城际铁路公司的代表对沿江城际铁路的预可方案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与会专家们一致认为,项目建设非常有必要,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力争2016年底开工建设。 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周红云提出,要紧紧围绕沿江城际铁路的功能定位,深化沿江城际铁路的建设方案及主要技术标准。省铁路办副主任俞强要求结合与会专家与领导的意见对预可研究进一步深化和衔接,争取10月前形成向省 *** 汇报的成果。 2015年10月12日,记者从常州市交通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沿江城际铁路建设已经进入倒计时——该铁路预可行性研究送审稿已于上月底完成,预计2016年可正式开工建设。届时,沿江城际铁路将成为常州境内第6条铁路资源,金坛将告别“地无寸铁”的历史,金坛等常州南部地区市民往来于沪宁之间将更为便捷。 2016年1月20日江苏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统筹谋划、合力攻坚,奋力推进江苏铁路建设再上新台阶》的报告第二部分,2016年江苏铁路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具体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第二点,二是确保重大项目如期开工。协调加快徐连客专、沿海铁路盐城至南通段、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各项前期审批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确保徐连客专三季度实现开工目标、沿海铁路盐城至南通段年底前开工建设,力争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年内开工。 2016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江苏省 *** 工作报告》中讲到2016年主要工作。 (二)持续扩大有效需求,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认真抓好200个省级重大项目,加大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推动铁路、公路、民航、捷运、港口、航道、物流、水利、能源、信息等项目建设。其中铁路(7项),29、宁启铁路二期工程,30、郑徐连客运专线,31、沪通铁路,32、连淮扬镇铁路,33、徐宿淮盐铁路,34、连盐通铁路,35、南沿江城际铁路。 (五)全面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着力抓好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沿江城际铁路、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长江下游江海联运港区和长江经济带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积极构建长江大通关体制,促进与中上游地区的互动发展。 2016年2月14日,中设设计集团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功中标南沿江城际铁路南京至常州段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项目。该项目按客运专线标准设计,线路西起南京南站,东至沪通铁路的张家港站,全长约214公里(其中南京至常州段约130公里),设计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共设9个车站,总投资约358亿元,工期4年。 2016年3月25日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成功中标沿江城际铁路精测网项目(YJ-JCW-1标段)。 2016年11月初,江苏省沿江城际铁路建设筹备小组发布该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二次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计画开工时间为2016年底,工期约4年。 5月9日-1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常州组织召开苏南沿江铁路可行性研究审查会。 2017年6月8日,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环境影响评价之一次公示。 2018年3月27日,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18年4月19日,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本公示。 2018年6月1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省 *** 联合批覆了苏南沿江铁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年10月8日,娄勤俭宣布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建设开工。 2018年12月3日,张家港市铁路建设服务中心协调苏南沿江铁路沿线区镇完成梁场及弃土场协定签订。 2018年12月7日,江阴市铁路事业发展中心协调完成了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江阴段弃土场框架协定的签订。 2018年2 月2 日,新建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发布,计画2019年4月全线开工,2023年3月建成。 2019年5月9日,随着循环钻机在中铁上海工程局太仓特大桥工地开钻,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建设进入正式施工阶段。

江苏省苏州交通事故9级和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车祸9级伤残赔偿明细: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化验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注意事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同命同价 宿迁首次适用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8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县(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更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交通事故。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时,可以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决定。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该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居住或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港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排筏、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排筏、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

(六)损害情况;

(七)交通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排筏、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九)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报告交通事故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书面报告交通事故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第四章 调查和现场处理第十二条 接到交通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收集证据。

无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抢救、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迅速通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完成抢救和证据收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追缉工作。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江苏道路资格证在线查询

A.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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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道路资格证在线查询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C. 江苏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何查询

具体的网址是: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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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

差王刚的信号,工证2018年2月23号。

E. 江苏省交通局资格证查询网址

//jscd.gov.cn/

F. 江苏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真伪怎么查询可以在网上查么

可以,或者打 *** 到江苏省财政厅,查一下就可以2018江苏省交通职称

G. 货运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1、 *** 搜索“货运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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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