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初级职称评定时间
2022江苏省初级职称评定时间为12月初开始。
根据市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2日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知识笔试,并于当日晚公布成绩,同时进行一周时间公示。于12月25日进行材料评审,12月26日公布评定结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理工科专业毕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可以直接初定初级职称,另外初定必须要参照《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专业目录》。
江苏省中级职称评审时间
江苏省中级职称评审时间2022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和往年一样,资历计算截止到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业绩成果截止在申报当年的3月31日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5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按照《江苏省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江苏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江苏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
南京职称评审需要哪些条件?
南京职称评审需要哪些条件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2、获得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三)申报副高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二,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2、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3、获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4、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中级职称。
2、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考核认定或评审中级职称。
3、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4、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三)申报副高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2、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3、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4、获得其他专业夫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木工作9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另外,还有资历破格条件:
(一)中级职称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1年申报:市(厅)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副高级职称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1、2年申报:
1、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3、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之一名获得者。
4、除“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三)正高级职称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1、2年申报:
1、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之一名获得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江苏省司法厅职称评审: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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