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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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我在中煤集团时已通过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工程师)评审,并获得证书,现在我想换成江苏省的职称,怎么办?
直接拿现在的证书,进行认证即可,不需要重新评!
以下报道供参考:
近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我省职称工作做出了更加具体、人性化的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全省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通知》对八类人群申报职称的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外省市职称被认可,留学人员和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也可申报职称了。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另外,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我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报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有新规
同时,《通知》规定了免试职称计算机的条件,具体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者;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职称外语实行分类指导
此外,我省职称外语的条件也有新的变化,实行分类指导。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中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正、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
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免试职称外语;对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文学创作、小学教学、艺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社区卫生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其他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本人取得的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江苏为何不能在全省推行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比照办理工作?
可以的。部分省市试行过符合国际潮流的人才振兴政策江苏省职称改革通知,如江苏 江西 河南等省份出台过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这项政策,对照发职称证书,吉林省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比照聘任”,不发职称证书。最近江苏苏州出台江苏省职称改革通知了新的政策, *** 可以评职称,贯通江苏省职称改革通知了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并轨,也成为必然趋势。
江苏苏州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职办〔2013〕11号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当前职称政策和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如下:
一、 开展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为贯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人才发展空间,推进我市整体性人才开发工作,根据《二○一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苏人保专〔2013〕1号),我市将在机械、电子信息、工艺、农业、畜牧、园林、轻工工程等行业试点开展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其它行业将在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广。
具体申报的资格条件为:
高级工满4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江苏省职称改革通知;
*** 直接转评助理工程师,满4年可申报工程师;
高级 *** 直接转评工程师,工程师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技能人才符合专技人员评审资格条件的也可参照专技人员进行申报。
具体职业分类与职称系列对应表,见附件1。
教师在江苏省评定的职称到安徽省还可以用吗
一般情况下不行把,但是如果你到安徽来工作,一般学校对于这一块还是认可的。其实每个地方这一块的东西都都差不多,你可以在江苏评上对应的职称吗,在安徽也没有问题。
江苏推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在7月30日召开的全省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进会上,江苏公布了《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改革政策文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通过硬招实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在当天的会议上表示,从现在开始,江苏全面实施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到2021年底,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准确客观评价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势在必行。目前江苏共设置实施27个职称系列,一些职称系列已经有了基本的专业分类。但现行人才评价标准仍存在人才分类不够科学、对不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重论文轻贡献、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细化人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实行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
如何进行分层分类?比如可将科技类人才细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人才和应用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比如对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对不同层级不同级别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临床、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可根据中医、西医特点,医、药、护、技等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设置评价标准等。朱从明透露,为实现评价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评价结果更加精准,江苏已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
创新重点人才群体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
江苏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评价,努力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区域和产业战略布局,特别关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乡土人才、青年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评价。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以及其他江苏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都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其考核认定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为此,江苏还专门组建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8月底前将制定印发8个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标准,11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创新设立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苏在国内率先在工程职称系列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组建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乡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建立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获得职称证书的乡土人才同时授予技能等级证书,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乡土人才可直接申报乡土人才职称。据悉,9月底前将制定出台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1月底前开展首次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青年优秀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逐步提高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的比例,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年龄梯次结构。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在苏北地区工作满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加大基层一线职称评价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合理设置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
更大力度放权,建诚信档案库更有效监管
朱从明说,人才能力水平如何,用人单位最清楚、同行最了解、市场最有发言权。江苏将围绕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 *** ,充分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充满活力的人才评价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在整体下放66所本科院校和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自主评审意愿、条件成熟、综合实力强、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大型三甲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今年将率先选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向设区市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鼓励和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着力解决区域人才发展不平衡问题。年内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市,将社区卫生正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苏中三市。
稳步推进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发挥专业同行的评议作用。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发挥市场“试金石”作用,通过看人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实际贡献,来评估人才的水平和潜能。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实行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江苏省人社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进行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教师职改的指导意见》
【核心导读】 “新的职称制度首次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这将给予‘门内人’信心,同时对优秀的‘门外人’将更具吸引力。”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封留才说,这将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整体设计,是一项重大的 人才 评价制度创新。
2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据了解,这项改革的重点围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 *** 等内容,旨在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科学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一些教育界人士认为,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激发了他们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在调动积极性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事业。据统计,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就吸引3562名硕士学历以上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工作。
“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新的职称制度提出的要求在封留才看来,将对提升农村教师队伍质量、缩小城镇之间教育质量差距起到推动作用。
“不可否认,农村教师跟城市教师相比,在能力上确有差距,对他们来说,论文和学历几乎限制了他们的成长。”封留才说,这一项制度的出台,可以让他们有更多精力用在课堂教学上,更加专注于立德树人。
据悉,2011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改革深受广大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拥护和支持,新的评价标准将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不再仅专注于发表论文,发挥了职称的“指挥棒”的作用。
此外,新的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鼓励教师跨校评聘,在制度设计上畅通了不同学段学校教师和相同学段不同学校教师的流动通道。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区通过适当降低薄弱学校教师岗位评聘条件等倾斜政策,鼓励教师在薄弱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跨校 竞聘 ,从中学到小学、从重点学校到非重点学校、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任教,促进了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时间表公布(图解)
人社部、教育部9月7日在京共同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 *** 会,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会议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时间表:今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改革的重大突破和政策调整。据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这次改革在于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指导意见》修订了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师德、实绩和 实践 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 面试 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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