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111人才在职称聘用中的政策

一、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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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本科毕业生和专科类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双选”就业。毕业研究生进企业单位可实行协议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住房;急缺专业本科毕业生,进企业单位可确认其事业编制性质;到滨海、响水、阜宁三县工作的本科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可挂* 在市人才中心。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双选”,接收专业对口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可不受编制、进人计划限制进事业单位,并高定一档次工资;急缺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进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对口工作,可相应追加编制、进人计划。——盐政发〔2001〕103号

创办、领办和联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毕业生,可在县以上 ***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 *** 手续,代办养老保险,承认其工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他们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人事 *** 手续 。——盐政发〔2002〕117号

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毕业生创办不同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减免不同年限的税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 *** ,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盐政发〔2003〕157号

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来盐,可先入行政、组织、户粮关系,后“双选”就业;优秀人才由 *** 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发放引进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90平方米;优秀人才的子女可选择本地任何一所中小学入学;短期来盐服务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盐发〔1999〕35号

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盐政发〔2005〕127号

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更低生活水平,经“双选”仍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部门按专业对口原则推荐到相关单位就业,相关单位应予照顾。——盐政发〔2003〕157号

二、东台市

凡属我市紧缺专业研究生以上高层次人才,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相关事业单位可直接组织考聘签约;愿意到企业工作的,可与企业洽谈签约,市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 *** 等相关服务。到企业服务的高层次人才,亦可将人员关系挂* 到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补助。对于综合素质较高的高层次人才,直接列为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安排到相应实职岗位。重点高校工程技术类紧缺专业优秀本科毕业生,在市场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对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荐到相关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就业。

落实省 *** 支援苏北人才政策,对所学专业列入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到我市企业工作并落户、服务期满5年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2-8万元的补贴。到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类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人事关系可挂在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所在企业按不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月薪,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市属重点企业普遍建有人才公寓,免费为引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

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实行特别倾斜优惠政策。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来我市工作的博士,按财政供给渠道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任职补贴,享受期为5年,如在我市购买住房的,给予8万元的住房补贴,在东台工作满5年后,住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引进人才从事的科研项目被列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大科研项目的,由市 *** 给予5—10万元的科研经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中心)实行项目负责制,市 *** 一次性给予进站(中心)的博士后每人1万元的在站服务科研补助经费。

三、大丰市

凡愿意每年到我市集中工作一段时间的院士,特殊生活补贴每月不低于1万元。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开发项目的,可不受时间限制,每年按15万元计发。对聘有院士并进行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企业, *** 给予引进奖10万元。凡担任大丰市经济发展顾问的博士,每年发放顾问津贴2000元,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委市 *** 根据有关奖励政策另行兑现或重奖。

凡愿意来我市任职的博士,安排市直部门科级岗位相当职务,享受正科级领导干部同等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任职津贴,津贴享受期为五年,五年后享受本市同级干部的正常待遇。如本人在大丰市内购买住房,由市财政提供6万元住房补贴,在大丰工作满五年后,6万元住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凡愿意来我市任职的硕士,安排市直部门或事业单位副科级岗位相当职务,享受副科级领导干部同等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如本人在大丰市内购买住房,由市财政提供2万元住房补贴,在大丰工作满五年后,2万元住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凡愿意到我市工作的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企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可放在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工资、养老保险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对帮助我市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区域性产业开发基地,经国家、省认定的,市 *** 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星火、火炬计划等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项目承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业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盐城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的基础上,本市发别加发100%、50%、30%的奖金。

四、射阳县

实行公务员制度(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吸纳毕业生,须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务员招考计划,采用公开考录的 *** 进行。组织部门选调毕业生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有效派遣手续就业。对取得《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江苏警官学院等三所院校的毕业生,严格按照苏人通[2004]95号文件规定就业,其他警察类高校毕业生进公安系统工作,按计划、按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可直接吸纳毕业研究生,且不受增人计划限制。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其以下普通高校毕业生,一律按照 *** 人事行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高校毕业生增人计划执行, *** *** 和程序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射人【2006】4号)办理。父母双方均失业或家庭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失业且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我县更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双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特困生,按专业对口的原则,由人事部门编制计划,报县 *** 批准后照顾安排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积极鼓励各类毕业生通过“双选”进企业就业。凡通过人才市场“双选”到振阳集团等41家规模企业就业的普通本科(学士)毕业生,人事关系进入“县企业人才服务工作站”,确认其事业性质,享受 *** 补贴,并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规模高新企业员工一视同仁;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和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办理了人事 *** 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 *** 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社区和所在地财政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规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由县镇财政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 *** 。到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将作为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采取适当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争取3――5年内,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在毕业后2年内)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下岗失业人员 *** 担保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 *** 担保。

为了切实提高到规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毕业生的实际待遇,大力吸引人才,县 *** 对到规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专项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学士)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1000、600、300元。补助期限3-5年。

对到企业从事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毕业研究生,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的,购买住房时给予补助,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6万元,县财政专项资金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

毕业研究生配偶原则上同性质优先调动。毕业博士研究生配偶,可根据专业对口和资格准入的原则,照顾安排到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五、建湖县

建湖县对愿意来湖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采取考试、考核、公开选岗、择优录用进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选岗进入的本科生关系保留在事业单位,须到全县五十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间享受行政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除省标工资外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并由所服务企业发给不低于省标部分的工资待遇。二是差额拨(或规费)款事业单位;三是新成立县经贸委人才储备中心和建湖经济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作为接纳储备毕业生的载体,分别由县经贸委和开发区管理,均为财政差额补助全民事业单位,进入两个中心的本科生须到县内规模骨干企业服务五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集体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拨付,工资由其服务的企业按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含资金、福利、工伤、保险等)发放。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矛盾,拓宽了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本科生提供了学有所用、发挥其专业特长的空间。

六、阜宁县

高层次人才实行技术津贴补助(阜人才〔2004〕2号)

1、聘请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3000元);

2、聘请的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每人每年2000元);

3、在阜工作的博士生(每人每年2000元);

4、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每人每年500元);

5、市“111工程”培养对象(每人每年500元);

6、县级拔尖人才(每人每年500元)。

颁发阜宁县“人才绿卡”(阜发〔2004〕36号)

对省“333工程”、市“111工程”培养对象和县级拔尖人才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阜投资超千万的客商,颁发阜宁县“人才绿卡”。持有阜宁县“人才绿卡”在三年内享受以下7项待遇:

1、在县新华书店购买图书8折优惠;

2、在单位享受50%继续教育经费补贴;

3、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优先就诊,每年免费常规体检1次;

4、子女在县内中小学入学可免收部分择校费;

5、外来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地市民待遇,优先办理劳动、医疗保险;

6、取得职称资格优先聘用

7、每年法定假外休假7天。

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第4号)

1、从2006年起,凡阜宁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到我县内企业就业(不包括条属企业)或自办企业的,除享受省市优惠政策和企业的报酬待遇外,从2007年1月起由县财政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连续补助3年。

2、凡经批准引进的急缺专业、一类本科中“211工程”院校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实行免考。

[江苏省]江苏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方案,江苏省事业单位职称晋升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聘任工作主要依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和《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人社秘〔201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

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是介于 *** 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中国事业单位共有130多万个,职工近3000万人,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传媒等行业,是中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19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09年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争取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公开 *** 制度,把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口关”。

具备条件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程序 ***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 *** :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 *** 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 *** 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七)订立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聘任

求: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 *** 文件

苏政办发[2005]123号

江苏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 ***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 ***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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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之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 *** 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 *** 等 *** 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 *** 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 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 ***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 *** 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人事部门应当指导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聘用合同文本,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统一样式。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 *** 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