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中级会计职称报名3月15日开始
【导语】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已经公布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通知》,2021江苏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是在2021年3月15日至31日,进行考试报名考试需要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按照一定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的流程完成网上报名,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2021江苏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有关事项,赶紧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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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时间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2021年3月15日至31日
2、报名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3、必须完成会计信息采集
为了确保网上报名有序进行,请报考人员务必于报名前完成信息采集。采集官网: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4、江苏省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全部从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调取
凡当前从事会计工作或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的报考人员,应先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完成信息采集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报考。为了确保网上报名有序进行,请报考人员务必于报名系统开放前完成信息采集。已经完成信息采集且不需要修改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的报考人员可直接进入网上报名阶段。
5、江苏省2021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报名及缴费时间从2021年3月15日至31日,其中,初次提交审核资料截至30日24时;退回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资料截至31日17时;缴费截至31日24时,逾期不再受理。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登录“江苏会计考试”,选择对应的考试等级、报名地区进行报名,并根据要求录入个人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
6、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流程依次为:信息采集——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付费。
登录“江苏会计考试”,先阅读操作手册和报名所在地报名文件;
凭手机号和信息采集注册密码进入报名系统,按系统操作提示选择对应的报考地区进行报名,报名系统将从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调取报考人员信息,报考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并补充完善(报考人员的联系 *** 及地址务必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后期邮寄服务);
根据要求上传照片。该照片将作为准考证、考试进场人脸识别验证、会计资格证书使用的照片。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照片必须为本人原图,不能P图,否则将无法通过考试进场人脸识别验证;
打印“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本人签名;
根据要求上传有关审核补充资料:
(1)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的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2)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及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报考人员);对于国(境)外学历学位审核按照苏财会函〔2019〕6号文执行。
(3)符合中级资格报名具体条件(6)的,可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扫描件。
(4)属地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社保证明、学籍证明等,不同对象具体要求遵从各地报考通知)。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6)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遵从各地规定)。
(7)上一年度参加过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跨省人员除外),可免上传审核材料,登录报名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后直接进入缴费环节(系统自动判断)。
关于2021江苏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相关事项,就给大家说明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中级会计师报考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所在地报名,无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现阶段希望大家远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误区,按照一定的学习 *** ,认真进行备考复习。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30%。根据查询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高级职称评审的相关信息显示,高级职称,由于任职要求高,所以一般评审成功人数仅仅为成功申报人数的3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30%。通过率反映出的只是每年申报人中符合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数比例,而并非以此为标准在所有申报人中实行优胜劣汰。对于职称申报人来说,只有脚踏实地,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等综合能力,努力达到任职要求,才是职称评审的正道。
江苏省人事厅政工师待遇,这次其它职称中级由十级升到八级,为什么政工师只能停在十级呢?即使政策调整也
1.助理职称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
(1)本科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
(2)专科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二
(3)专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三
(4)高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七
(5)初历员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同应具备员级职务
2.级职称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
(1)本科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五担任助理职务四
(2)专科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六担任助理职务四
(3)专(高)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十担任助理职务四
(4)初历员须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担任助理职务四
3.高级职称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
(1)本科毕业事专业工作十担任级职务五
(2)专科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并担任级职务五
(3)专、高毕业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并担任级职务五
凡符合述申报条件员必须遵纪守具良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专
业岗位做显著绩且具备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
请问申请中级农艺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8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满4年。
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满2年。
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二、业务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扎实,能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三、 能正确运用业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总结工作经验,能研究分析技术问题,能处理技术难题,能承担技术咨询。
四、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二项农业新产品、新科技,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
(四)在参加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主要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以上。
(二)作为之一主笔人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之一主笔人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之一主笔人在市级专业期刊发展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拟定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扩展资料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艺师
环境领域授权签字人需要中级职称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之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的基础上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江苏生态环境厅中级职称: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 *** 验证或 *** 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 *** 前,应进行 *** 验证。包括对 *** 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 *** 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 *** 前,应进行 *** 确认。包括对 *** 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 *** 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 *** 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 *** 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 *** 的要求;
(三) *** 验证或 *** 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 *** 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 *** 、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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