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 ***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求职应聘、人才中介组织的服务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组织、人事争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人才交流场所的规划;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裁决人才流动过程中的人事争议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级市人才服务中心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鼓励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外省市的人才交流,按照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依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二章 人才市场第五条 人才市场是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提供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特殊场所。第六条 人才市场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服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组织人才 *** 活动;
(三)开展人才测评;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依法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 *** 、合同鉴证以及其他业务。第八条 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第三章 人才中介组织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聘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专营和兼营的组织。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
(二)有5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2名须取得相应专业经纪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工作规则和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向苏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
(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
(四)提供人才流动法律、政策、信息咨询;
(五)开展各类人才交流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发布虚假需求信息。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第四章 用人单位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 *** 人才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 *** 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数量、待遇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 *** 人才,洽谈后应在30日内给报名的应聘人员是否录用予以明确答复;录用后,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7日内报所在地人才市场备案。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 *** 人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组织 *** ;
(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 *** *** ;
(三)通过人才交流洽谈会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组织 *** *** 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刊播、发布人才 *** 广告的,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凡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 *** 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江苏推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在7月30日召开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的全省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进会上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江苏公布了《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改革政策文件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通过硬招实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在当天的会议上表示,从现在开始,江苏全面实施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到2021年底,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准确客观评价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势在必行。目前江苏共设置实施27个职称系列,一些职称系列已经有了基本的专业分类。但现行人才评价标准仍存在人才分类不够科学、对不同类型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存在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重论文轻贡献、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新一轮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细化人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实行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
如何进行分层分类?比如可将科技类人才细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人才和应用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比如对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对不同层级不同级别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临床、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可根据中医、西医特点,医、药、护、技等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设置评价标准等。朱从明透露,为实现评价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评价结果更加精准,江苏已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
创新重点人才群体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
江苏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评价,努力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区域和产业战略布局,特别关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乡土人才、青年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评价。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以及其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他江苏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都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其考核认定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为此,江苏还专门组建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8月底前将制定印发8个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标准,11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创新设立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苏在国内率先在工程职称系列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组建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乡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建立乡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获得职称证书的乡土人才同时授予技能等级证书,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乡土人才可直接申报乡土人才职称。据悉,9月底前将制定出台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1月底前开展首次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青年优秀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逐步提高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的比例,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年龄梯次结构。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在苏北地区工作满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加大基层一线职称评价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合理设置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革命老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帮扶力度。
更大力度放权,建诚信档案库更有效监管
朱从明说,人才能力水平如何,用人单位最清楚、同行最了解、市场最有发言权。江苏将围绕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 *** ,充分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充满活力的人才评价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在整体下放66所本科院校和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自主评审意愿、条件成熟、综合实力强、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大型三甲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今年将率先选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向设区市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鼓励和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着力解决区域人才发展不平衡问题。年内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市,将社区卫生正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苏中三市。
稳步推进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发挥专业同行的评议作用。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发挥市场“试金石”作用,通过看人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实际贡献,来评估人才的水平和潜能。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高级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参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实行高评委会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江苏省人社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进行抽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申报评审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省职称部门即将颁发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的《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申报者必须符合规定江苏省档案职称管理办法的申报要求:即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同级 ***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在学历资历上,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馆员工作2年以上;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馆员工作4年以上;③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④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⑤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评论已关闭!